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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土地银行

卓勇良

  中国城市化有一奇特现象,一方面是农民工难以在城里定居,另一方面是农民工留着一条难以切割的土地尾巴。不久前与一位河南的哥闲聊,其全家在杭州住一套二手房,安阳老家还有八分宅基地。我说你还想盖新房?他说不盖了;我问那留着宅基地干嘛?他说这是我的地啊。

  久住城里的居民还牢牢占有家乡土地,一些人士说是一种社会保障。理由是城里工作不稳定,一旦风吹草动,还有土地可依靠。这话初听不错,仔细分析却不靠谱。城里收入或许有波动,但长期却肯定持续增长。来城里打工的农民,多数将在城里定居,这已为世界现代经济史证明。那种把农村土地当作社会保障的说法,实际是无视经济规律;貌似关心农民,实际将因中国城市化不顺畅,最终害了农民。

  依我的想法,应该坚决斩断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尾巴。应该真正让农民工定居在城里,成为城里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或其他阶层,而不再仅仅是城市的过客。农民工这个词,越早消亡越好。

  当今上海本地居民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后代。1948年上海人口498万,本地人口只有75万,仅占15%。上海移民当中,来自宁波的大约有100万人,更是名符其实的农民工。新中国成立前的那些岁月,城市化也在缓慢进展,也存在着农民工现象,他们虽然没有土地,却并不妨碍他们最终成为城市居民。

  当前一个非常矛盾的事实,一方面是农民工家乡宅基地上的崭新房子养着老鼠,口粮地和承包地低效使用;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里却买不起房,一家人住在老鼠住的房子里。所以当今中国城市化面临着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就是如何让农民工把其在家乡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在城里的生活资源的问题。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城市化始终是不彻底,始终是有问题的。

  这里的关键,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情况下,允许已在城市定居的原村民,有偿出让宅基地、口粮地和承包地使用权。这种出让不牵涉土地所有制性质,出让契约经村里登记及权属变更,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或可设立最低价,以保护出让方权益,且对受让方资格也可有一些规定。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先应立法明确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以及可有偿出让,相应修改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即使如此,这一改革也存在着因地价过低,难以交易的问题。我那天问河南的哥,既然已在杭州住下,为什么不卖了那八分宅基地。他说,我们那块太偏,卖不出好价钱,还不如自己先占着。农民占有土地太少,农业收益太低,因此不具有变更为非农用地可能性的土地,价格都不可能高。因此,大凡日子好歹还能过得下去的人,都觉得还不如把地攥在手上。河南的哥那天也跟我说,“我那八分宅基地只能卖几万元,您说能在杭州做什么用呢。”

  正是出于这一状况,我提出设立土地银行的想法。土地银行作为农村土地受让主体之一,按一个适当的未来价格,在农民工完全自主自愿状况下,一次性受让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绝对不能行政强迫。同时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除了进一步强化不准弃耕抛荒条款外,还应增加不准低效利用土地的条款,城市也出台鼓励农民工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款购房等优惠政策。

  土地银行资本金由政府一次性出资形成。后续的费用,可由国企上缴利润及发达地区上缴中央的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支付。土地银行既可以按市价将土地承包给农业企业经营,也可以按几十年分期付款方式,再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对于农业的金融支持,推进土地规模化高效经营。

  土地银行从宏观格局看,应形成城市出让土地至农村受让土地的资金循环,完全能实现收支平衡。而且土地银行只是一种非营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只是用来激活当前农用地市场,一旦农用地市场价格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土地银行则应抽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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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勇良

卓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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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上海,长于宁波,居于杭州。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体改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前所长,2010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mail:zhuoyl@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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