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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非公经济发展的理论自信

卓勇良 

  1982年通过的八二宪法只承认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当时从法理上说,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受法律保护。然而浙江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并没把这当回事,对他们来说,创业重于产权。

  当时创业无非是为了温饱。我们大家当时都严重没有想到,那些洗脚上岸的农民,如今能形成如此庞大的资产。而形成这些资产原本的动机,无非是为了摆脱贫穷而已。从这里就可以看到,非公经济当年的出发点,就已经具有某种社会化性质,并不是以资产占有为目标。当然,关于个人创业形成的资产的归属,或许可由法律规范的财产权利所明确,而关于这些资产的社会化功能,却是一个客观存在,毋需复杂的法律来规范。

  深入而言,非公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或许是一种以人格化产权为内核的社会所有制。公有制资产是抽象的人人占有,与个人缺少直接的利益关系;非公有制资产从其形成的那一刻起,就与个人利益密切捆绑。

  从资产占有关系看,民营经济具有清晰的人格化产权主体的特点。当今中国社会的民营经济资产,一部分是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增值形成的,另有相当部分是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以及日后的增值中形成的。虽然在这两个不同过程中,均不排除一部分“原罪”等非正常因素,但总体是积极健康的。

  非公经济产权关系的形成,除了法律明确之外,还具有习俗与效率的共同因素。长期来在中国民间社会,甚至早在中世纪的欧洲,无论法律关系如何变迁,民间自有其固有的产权准则。一个比较公认的准则就是,“创造即占有”,通常周围的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承认和尊重这一点,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有些基层政权组织也会在事实上承认这一点。而非公经济的效率,更是其产权关系最终获得社会普遍尊重,以及法律明确的法宝。

  从资产效用关系看,民营经济或具有社会化的特点。虽然少数民营企业家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奢华,但民营企业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私营工业企业利润增加1.3万亿元,所有者权益增加4.0万亿元,总资产增加8.6万亿元,总产值增加8.6万亿元。这就从逻辑上表明,私营工业企业的资产收益,基本都用于生产经营。同期,全国私营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从2005年的1692万人,增长到2010年的3312万人,几乎翻了一番。民营企业为社会作出的物质贡献,应该是大大高于其资产所有者所享受的物质福利。

  观察和分析资产权利关系,所有权固然是一个核心,但在财富泉涌的当今社会,所有权很可能只是一个形式。因为即使所有权全归某人所有,也并不表明资产的全部效用亦同样全归某人。大宗经营性资产以社会受益为主,甚至占绝大多数份额,很可能是当今社会资产权利关系的实质。

  从资产运营关系看,民营经济监管具有高度公共化的特点。现代产权制度对于个人和团体资产的使用,仅具有在一束可能的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有限权利。随着公共监管体系和大众传媒的高度发育,非公经济及其资产所有人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更强的监督。任何一宗经营性资产都不具有为所欲为的无上权利,都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运营。把资本置于笼子里已不再是一个梦想。

  所以说,在财富泉涌的现代社会,拥有和运用一份产权,越来越是承担一份资产增值的责任,承诺一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义务,体现一份为社会大众创造效用的客观或主观效果。有媒体报道多达六成以上“富二代”不愿接班,就清晰表明了这一点。进一步的一个结论,非公经济的产权关系,尤其是大型非公企业,日渐仅具激励资产增值、约束资产所有人非理性行为的工具性意义。

  在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我们应该坚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信念。加强实践创新,深化理论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放松市场规制,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松绑”,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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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勇良

卓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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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上海,长于宁波,居于杭州。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体改研究会特约研究员,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前所长,2010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mail:zhuoyl@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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